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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陌生人,然后都喝了许多酒之后,互相碰到了一下对方,然后就大吵不止,最后大打出手,后来第一方的不知某个人不小心拿刀捅死了现在的死者、但是在诉讼状上,死方家属说的是当时是一个女的拿的刀,但是为什么要承担罪行的确是死者家属指证的那个女人的丈夫,结果还被判为 故意伤害罪,难道要判罪 就不看看 诉讼状上是怎么写的么?我想问一下,这是怎样的判决?

刑事行政
2009-11-06 10: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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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