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0日,我从一个人手里转让来一个地下室,用来出租住人的,转让费20多万。原始合同里有一条是;不经过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将地下室转让,当时我问还能转让吗。哪个人说签合同都得这样写,而且这个地下室以经转手三次了,到我这里以经是第四手了,我就干了两个月,就在2006年的10月6日,甲方说为了配合奥运会先不让住人,等奥运会完了在住人,甲方也知道我们的转让行为,当时也没有提出什么异议,也就默认了。地下室就空起来了。就在2008年12月15日,我去甲方那里说准备开业时,甲方以我们擅自转让为由要和我终止合同。合同还有2年半到期,甲方的行为是不是违约。因为甲方在2006年就知道我们转让。我能不能得到陪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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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已1对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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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收集有关甲方知道转让事实以及通知你奥运期间停业的相关证据,然后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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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费20多万,如果合同无效, 应该双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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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走诉讼之路,要提供甲方同意转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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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你转让的证据吗?如果没有,你可以不承认你有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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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转让 而是转租的 你具体可以与我电话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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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证明甲方早知此事,此时甲方才提出要中止合同就可以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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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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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每次缴纳房租费是不是交给房东了,也就是说你要有证明房东知道你们转让一事,否则你有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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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