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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0日,我从一个人手里转让来一个地下室,用来出租住人的,转让费20多万。原始合同里有一条是;不经过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将地下室转让,当时我问还能转让吗。哪个人说签合同都得这样写,而且这个地下室以经转手三次了,到我这里以经是第四手了,我就干了两个月,就在2006年的10月6日,甲方说为了配合奥运会先不让住人,等奥运会完了在住人,甲方也知道我们的转让行为,当时也没有提出什么异议,也就默认了。地下室就空起来了。就在2008年12月15日,我去甲方那里说准备开业时,甲方以我们擅自转让为由要和我终止合同。合同还有2年半到期,甲方的行为是不是违约。因为甲方在2006年就知道我们转让。我能不能得到陪偿。

房产纠纷
2008-12-24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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