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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8月17日将付新建商品房购房款的首付款(总房价的20%)并签定了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余款办理银行贷款。在补充约定中规定7日内提供办理贷款所需的真实资料。逾期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有时间和违约责任的内容)。以上都是书面合同,是我市房管局制定的格式合同,没有允许业主修改的地方。 我们在签合同时告知开发商我们办理公积金贷款,置业顾问答复可以,但合同中没有相应文字记载。置业顾问告知我们回去等电话通知,并说办理期间不受7天限制。 11月3日,开发商打电话通知我们,说因为公积金贷款办不下来,必须去办理商业贷款,否则算我们违约,追究我们的违约责任。 请问针对我们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是必须按开发商的通知要求去办商业贷款吗?如果不办商业贷款坚持办公积金贷款,我们算违约吗?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合同纠纷
2009-11-06 09: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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