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2008年10月与**商城(当时老板承诺,本商城只做手机数码类,不做其他行业)的老板谈好租两个柜台做电脑配件,当场交押金5000元整,并开具了押金证明。说好签合同时再交1000元一个柜的入场费,合同期满押金全部退回。因商场新开业,我们说试业一段时间后再签订合同。 2008年12月,**商城开业。开业三个月时,由于租户太少,**商城将招商要求降低:商户无需交押金,不限行业,只需交3000元入场费便可。此决策引起了我们第一批租户的不满,大家集体抗议,商场负责人答应将第一批租户的押金全部退回,由于资金短缺,就一直拖到现在没退,我也一直没与商场签订合同。 现在因为我要回家待产;商场生意又极淡,原来商场承诺的手机数码城,现在变成了服装城,只有三、四家做电脑数码的,生意无法做起。所以打算不做了。要求商场退还我全部押金,商场态度顽劣说不是他不让我做,是我自己不做,不能说退就退。请问各位律师,我没有和商场签订任何合同,他们一开始是说做手机数码城,现在变成服装城,完全违反了当初的协定。我是不是可以不交2000元入场费?5000元押金能全部退回吗?

民事相关
2009-11-05 09:18: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