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在07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到08年2月29日领结婚证,因婚后性格不合于08年10月23日冲动离婚.
我当时把所有嫁妆包括首饰全部放在老公处,现在离婚后不肯归还给我,我们签离婚协议注明各自财产各自所有,我想把我家人亲戚送给我的首饰要回来,他家送我的我都不要,但是男方要我退还当时摆喜酒时的酒席钱和彩礼,而当时并不是我家强求他们给的,是他们自愿赠予,现在离婚男方说我是提出方,要我赔偿损失,请问我需要退还彩礼吗?我能取回自己的首饰吗?
首饰我自己大部分保留单据,但我妈妈当年的嫁妆也给我了,那些最有纪念价值的都没有单据了,我能取回吗?另外,我一直采取和平做法去谈判,现在谈判正式破裂,必须经过法律判决,我不确定首饰现在在哪里,如果他们变卖了,我能得到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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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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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索回嫁妆,如果被变卖了,同样能得到等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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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你的个人财产,包括对方送给你的彩礼,对方要求你承担酒席钱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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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返还,但要想办法补充证据,建议联络律师面谈,如方便请直接电话与我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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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证据能够证明才能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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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