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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于1985年在一个砖厂上班手臂搞断了,砖厂属乡镇企业办管,手臂截肢,又到厂了上了一年多班,后厂里效益不好,做工作要我叔回去上班,每个月给我60元的生活费,一直到现在还没有给一分钱,昨天我们做了伤残司法鉴定三级,现厂买了,钱归乡镇政府拿了,我想知道假如告到法院是做工伤损害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打了.从1985到现在有20多年了,假如法院受理了,按什么程序了是工伤损害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2009-11-05 09: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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