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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房屋于8月17日与下家签订区间合同的,合同上补充了一条说是:若下家贷款贷不到便偿还一万元定金和房款。(其实是因为下家怕不能贷款那损失一万元定金而写的不知道为射门会加上房款)8月27日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上面说明1万元定金已经支付25万首付是9月5日前付清,贷款时银行查出下家的诚信记录问题很大,于是下家现在认定自己已经说明过了区间合同上有补充的那句!于是他放任不管等到11月27日他便是逾期,而15日的缓冲过了,我们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下家要支付总房款的20%违约金,但他认定自己没错,不肯向办法处理!请问如果告上法庭我们获胜的机会大吗?或者说下家是不是付最大的责任。另外区间合同的内容和正式房屋买卖的合同内容有不同点的,如果走法律程序的话那份合同为依据呢?当时写下这话是中介和我们都不知道他所有的贷款记录都有问题,请律师支招哦!谢谢

婚姻家庭
2009-11-05 21:31:07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合同签署于居间协议之后,之后关于付款期限应视为对原居间协议条款的变更,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所以,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买卖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为表示对律师积极回复问题的感谢,如有满意答案请及时采纳
  • 可以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依据起诉。另外,还要看房屋买卖合同上关于贷款是如何约定的。买方的行为应当是构成违约的。
  • 这种情况一般按合同办理!法院通常是按合同判决的!
  • 法院通常是按合同判决的!
  • 我们已经成功代理多起类似的房地产经纪公司案件,根据你所说的条件初步判断可以胜诉的,详情你要带上资料来面谈。
  • 是居介协议不是区间合同吧,那么还是按买卖合同约定执行,即使退回房款,下家依然要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在预收房款中扣除。诉讼把握较大,律师可以风险代理
  • 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是约定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是房屋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解决。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贷款不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的问题作出约定,那么买房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买卖合同在后,当然以买卖合同的内容为准.可按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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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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