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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2007年租了一套琶洲村的商铺(居民住宅改建的)开了一家小餐馆,签了三年的租房合同,2010年三月期满,经营期间经房东同意对房屋做了一些室内外装修,现在琶洲已经整体拍卖给了保利,拆迁人跟房东签订的是拆一补一,租房合同 上有一条,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出租方违约,则双倍返回押金(四千元),给承租方,作为补偿,象我这样的承租户还能要求拆迁人或者房东另外的什么补偿吗?最近跟房东谈过,讲明我们给房屋增加了一些设施,投入了一些资金,现要拆迁门面无法转让,收不回投入的成本,房东答复我们,如果拆迁方对一些我们自己添加的设施有安置补偿,她会给我们,咨询一下广州地区一般对于要拆迁的房屋有哪些部会另有补偿?

民事相关
2009-11-04 17: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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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