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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孩子有病物价上涨等原因,我要求前夫增加子女抚养费(以前是每月175元),去年10月6日法院受理今天才拿到判决书。判决结果是前夫自2009年10月起负担抚养费300元。 我不明白为什么要从今年10月追加而不是去年10月?假如本案10年以后才下判决书难道10年以后才开始追加?我认为应从法院受理日开始算。不知是否有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
2009-11-05 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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