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ABC。车辆:甲(五十铃)乙(挂头)
A驾驶甲,B跟A同车。AB受雇于X公司。C驾驶乙车
事故:甲车行驶中,乙车以前方高速路口开出,甲车撞上乙车。
事故后:A受伤入院,B经抢救无效死亡,C未受伤
判决书已下,A触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C触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故事定为双方各50%的责任。
1问:C犯的条款多,各50%的责任合不合理?
2问:B家属告A,A该不该负责任?
3问:A触犯的第二十二条究竟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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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对B来说,A和C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2条是个框架性规定,具体要看交通事故发生当时的情况,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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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责任是否合理需依据交警查清的事实而定。
第二,A应与其保险公司、C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二十二条自已支查下交通安全法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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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带相关的资料与律师面谈会更好更清楚,如有需要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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