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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五月一号开始在一家KTV里面上班的,但是了四个多月之后公司把我转成收银员,我本来是不同意的,但是经理说做着试试看都有一个过程的。但是在我做了几天之后我觉得自己适应不了这个职位,于是提出调换岗位,多次向经理反应都被打发了,出于无赖只好提出辞工。尔后还收少过一百五十块钱,于是再次提出辞工,但是得到的答复都是先做先做。于是在十一月的一号我就离开了,但是经理打电话来威胁我说要是我不上班就是矿工,三天不来就被开除工资和押金都不会给。反正就是说我没有做满一年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公司也有做过两个月发了工资的。但是经理说我当时,上班时填的表上是一年,[只是简历表不是合同]现在说要走肯定不会给工资和押金的。十月二号的时候我去劳动局投诉但是也没给我答复,我想请问一下像这种情况我能要回我的押金和工资吗?请尽快答复我谢谢!

其它综合
2009-11-04 09: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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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