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渠道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地有许多被当地农名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长江猛涨,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地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入江受阻,满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与化肥厂交涉,需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入塘,化肥厂对比请求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面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出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排入江中,在纠纷处理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排水渠与鱼塘连成一片。鱼塘鱼被大水冲走,剩下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拒为由,拒绝赔偿。 1、赔偿损失包括哪些方面? 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拒为由拒绝赔偿?

经济相关
2009-11-04 17:16:4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