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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庭审答辩已结束。法院说:因当事人双方争议很大,由于被告方的坚持,不接受法院的调解。所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来电叫我到法院去拿单一的一张传票。(没有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我问是不是被告方有了新的证据,她们说:不是的,只是由原来的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所以要第2次开庭。我说:再次开庭我没有新的证据,答辩的内容和第一次一样没有必要。她们说:你可以重复说一庭庭审答辩的话。请问:按正常程序传票是送达传唤还是叫原告亲自到法院去拿?(而且仅仅是单一的一张传票)。被告方没有新证据足以能够证明的话。原告是以收到什么依据(不认什么依据),在什么情况下才被下达传票给我?仅仅只是程序的需要,我能拒决第2次开庭吗?简单程序法院能够裁判,判决,裁定吗?

损害赔偿
2009-11-03 15: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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