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与前妻经协商于今年3月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3岁男孩由我来抚养,前妻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离婚协议上,我们商议每月探视孩子两次。于09年5月孩子回到青岛,回家没几天,前妻在未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上门要求看孩子,此时孩子已经不认识前妻,不愿意让她接近,在我家大闹一场,最后只能报警。之后的几个月均按照每月两次探视孩子进行,安排在周三或是周六上午。9月份,孩子开始上幼儿园,生活作息完全改变,周一到周五上午7:30-下午4:30均在学校上学,周六考虑学习一些特长班;同时现在孩子也有了新的妈妈,相处得很融洽,因此,我带着老婆和前妻进行了一次长谈,协商探望孩子的时间。当时我们提出了两个方案:方案一:每月两次,第二个星期和第四个星期的周三下午4:30以后。方案二:每个月一次,第二个周六上午10:00开始。对于这两个方案,前妻都表示不满意,最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按照方案二进行,在这次协商后一个月内,前妻每个星期都会短信电话甚至上门来要求看孩子,对我现在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困扰。前几天,前妻却以我找借口不让她探视孩子为由进提起讼。还请律师指点一下,我怎么样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急盼您的答复,谢谢了。

婚姻家庭
2009-11-03 12:43: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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