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有一亲属,被判无期,在监狱服刑20年,还有3年就出狱,家属突然接到通知监狱中死亡,检查院通知尸体检验结果为心脏病突发,但疑点很多 1.鉴定报告死亡时间描述矛盾。解释为案情描述根据别人介绍。请问鉴定报告这样的说法是否牵强。 2。脖子上有勒痕未做任何纪录 3。一根肋骨骨折,解释为胸外按压强救导致,但描述为是在确定死亡后实施,是人道主义及安慰性救助,站在专业医生的角度出发,是否不和逻辑。 检察院要求再尸检,但家属不信任它们的结果,做为家属这样才能找出真正的死因? 谢谢

经济相关
2013-09-08 15:09:29
共有10位律师解答
  • 谢谢两位快速回答,问题是检察院有意偏袒监狱方,一般的执业律师不敢轻易介入,重新勘察还是有他们做的话我想效果也不大,而且在前一次的尸检中我们家属提出的疑问都没有记录,最后出具的检验结果和家属看到的情况不一致要求家属签字,家属拒绝签字,请问有没有什么法律救助的好途径
  • 按照我国《监狱法》的规定中,有两条涉及到罪犯死亡的条款: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作出如下处理:
    1、 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工死亡的,罪犯依照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予以补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照国家关于职工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被偿。
    2、 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或因自伤自残或因病拒绝治疗导致死亡的,属抗拒改造行为,监狱、看守所不予赔(补)偿。
    3、 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其他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致死等非正常死亡的,监狱、看守所不予赔(补)偿。
    4、、 因监狱、看守所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致使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重新勘验,申请国家赔偿.
  • 建议委托懂法医(至少懂医)的律师介入:分析鉴定书、见证尸体检验过程(如果会再次尸检的话)等.
    如果事情发生在深圳或周遍地区,可以和我交流.
  • 你们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 我是从事过多年法医病理(也就是尸体检验)的律师,只要办案单位同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应该请哪里的专家、尸体检验在场如何发现问题,我可以为你做指导.
  • 可以提出,要求第三方尸检。
  • 申请重新鉴定,如鉴定监狱有职责可申请国家赔偿。
  • 可要求聘请与当事人及当地司法机关没有利害关系的法医专家鉴定。
  • 要求重先鉴定,要求赔偿,满意请采纳
查看全部10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