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8届的毕业生,于2009年9月5号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领导签字同意后要求我一个月之后才能办离职手续。然后我到10月10号去人力资源部办手续的时候,他们要求我先交违约金,理由是07年11月在学校时签的就业协议上写有要求我们给公司服务5年。但我想在我前面一点离职的同学没有被要求交违约金,为什么我就要交呢?而他们的理由是因为08届的人走的太多了,公司刚刚开会决定的。于是我就很郁闷,没办理就回去了,然后我一直待在家里。到发9月份工资的时候,我才知道我的工资被扣了。(虽然我们的劳动合同上写的是每个月的25号发工资,但基本上都要到下下个月的第一个星期五才发)在这里,我想咨询一下:公司的说法、做法是否是合法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