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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离婚时,女方(同一单位)提出不要孩子,法院判决孩子归我抚养,房子(这是我俩分的唯一房改房)给她一半房款七万。由于我厂工资低,月平均700多,还带着上初中的孩子,无法给她钱。至今已两年她既不见女儿,也不给孩子抚养费,她09年3月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见执行人员第一面因我没带钱并要求对方给抚养费被拘留15天,8月第二次又拘留15天,10月底(本日)要求我到法院执行。 我想请问各位律师,请大家在百忙之中帮忙解答一下 1.执行人员想让厂里按270发放工资,其他扣除给女方。 请问他们应该按最低工资标准还是最低生活保障发?孩子的生活费用如何计算? 2.执行人员说我是“抗法”,要判我刑,我该如何解释?他能这样做吗? 3.对方要求的执行我能不能同时要求执行孩子的抚养费?

婚姻家庭
2009-11-03 19:47:5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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