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们是江阴市的几百名民办合同老师!我们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大多有高级职称证书;也有政府颁发的民办合同证书。我们从教20多年来,爱岗敬业。把青春和大半生的人生及满腔的热血洒在了三尺讲台。我们工作认真勤奋!我们在教育系统在编有名,又工作了20几年。现在有几个问题想请教,请问:
1, 我们是正式工作人员还是临时工?
2, 《教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的中小学教师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而定。”而国家这次为义务教育学校增加绩效工资的范围是: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请问:我们这些集体支付的中小学教师能否享受绩效工资呢?
3, 我们江阴市 市政府在2005年专门为我们这些民办合同老师发了一个文件,文件明确规定:我们和公办老师同工同酬。公办老师如果增资,我们也同步增。请问:政府制定的文件是否可以随时单方中止?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