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2007年10月买了一户门市房(此房已是转手两次,到我这是第三次交易,三次交易都办理了产权证)。2009年我才得知此房在2002--2005年期间始终在打官司,2005年已经被判决归林先生(原告),但房产局一直已各种理由没给林先生办理产权证(因最初是房产局把有争议的房卖出的,房产局始终是被告),于2007年被法院终审判给林先生。2009年9月强制房产局公告我房照转给林先生后,给林先生办理了房照。
我现在为实际占有人,请问我是否属于善意取得范畴?,应怎样打官司最有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