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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后妻2000年认识并生活在一起,2003年领取结婚证。婚前后妻有四间平房,婚后我们共同又接上四间,另加两间配房。其中接房时费用80%由我承担。2006年因拆迁,得到赔款15.6万元。同年,我们共同盖起两所新房子,共计花费约28万。其中一所宅基地当时花费5000元以其女名义审批。两所房子结构一样,其中一所大20平米。请问如果离婚我能分到其中的一处住房吗?

婚姻家庭
2009-11-01 11:06:2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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