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在香港注册公司,部分股东另行注册另外一家香港公司,利用原来公司的资源盈利,原来公司部分股东可以分新公司利润不? 如何救济呢?在那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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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你所述,两家公司都要香港,如对法律适用及管辖法院没有特别约定,则按香港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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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香港公司,按香港法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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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双方对管辖有书面约定,可以在约定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主要营业地或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诸多因素。
如果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我大陆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的,亦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否则应当在香港诉讼。
2、至于部分股东是否构成对原公司法律意义上的利益侵害,需要依据选择的实体法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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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分析解答得很清楚了,最好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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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香港的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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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在香港,请咨询香港律师,如公司在大陆,你作为股东,要懂得享受你的各项股东权利,最好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定依法行事。具体有任何问题,可以来电或携带资料详谈。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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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