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表在保定市广播电视报上的一篇文章你可以看看。
保定离婚律师:未婚先孕,男人不认怎么办?
本报记者:邢玉樱
原告李艳与被告李海同为保定市某区市效一村的未婚青年。去年农历四月初八,被告到原告家向原告借农具,在当天归还原告农具时,原告与被告两人发生了两性关系,此后连续数月,双方保持着两性关系。八月,被告告诉原告其将外出打工时,原告告诉被告其已怀孕,被告当时不太相信,但对原告承诺怀孕了其会负责任,同时要求原告不得告诉父母。被告于农历八月外出打工之后,原告再没有被告音信。今年二月十六日晚,原告即将分娩,在其母亲追问下,原告将实情告诉了母亲,原告之母即到被告家将原、被告的关系和原告将分娩情况告知被告家。次日,原告产下一男婴。被告回家后到原告家,对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没有否认,但不承认其是原告所产之男婴的生父。原告要求作亲子鉴定,被告拒绝。此后,被告外出未回家。原告将被告诉致法院。诉讼中,法院先后两次合法传唤被告,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李海为原告李艳所产之男婴为生身父亲。
律师说法:
对于此案的处理,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对此类纠纷,女方应负举证责任,须提供证明非婚生子与其所指认的生父具有亲子关系的证据。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是鉴别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只有在女方提供此证据后,法院才可作出确认具有亲子关系的判决,该判决才具有科学性与权威性。否则,即使女方能举证证明与男方有两性关系的事实,仅此尚不足以证明女方所生婴儿与男方具有亲子关系。本案中因被告否认与婴儿具有亲子关系,且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又不到庭应诉,而法院又不能强行被告进行亲子鉴定,故只能以原告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即是本案判决意见,本律师认为本案应当确认被告与男婴具有亲子关系,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可见,亲子鉴定结论是鉴别亲子关系的关键证据,但仅是证据之一,而不是法院确认亲子关系的惟一证据。即使一方拒绝作亲子鉴定,法院也应当收集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得一律以无亲子鉴定结论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有违公平正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男方将借此逃避法律义务和责任,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将不能依法得到保护,甚至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主张成立。”此为法律推定原则。本案的原告、被告非夫妻关系,但有两性关系,被告拒绝亲子鉴定无正当理由,妨碍了原告举证,故本案适用法律推定予以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