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您好:
2005年。我因离婚,为了户口迁移回的原籍,也是我的固定居住地。便和原籍村委会签订了《不要耕地和不参予利益分配》的协议。(离婚时的生产队有我的承包地)是符合双方当时的利益,也符合当时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2009年市政府出台了新的土地确权政策。已不参照2005年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了。新的土地确权是按户口所在地确权。那么离婚时的生产队以户口已迁移不能确权。户口所在地的原籍村委会,又以户口迁入时有协议。只能名誉上确权。别事还是按协议执行。这样我两边都失去土地。我的利益就受到侵害,请问,这种协议是否效吗?如果无效,我该用什么方法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