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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31日我交了民事诉讼申请书。8月18日一审庭审答辩已结束。10月30日法院打来电话说:因双方争意太大,要第2次庭审。请问正常吗?我可以拒决吗? 我想在8月18日一审庭审答辩已经了结了。如果是反诉:应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即本诉的诉讼程序中。可见,所谓“反诉”,是以本诉诉讼程序的开始为前提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我肯定不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二条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没有判决,裁定,民事再审是不成立的。(请问:再开庭,应全部用传票通知吗?)

损害赔偿
2009-10-31 22:04: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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