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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于1998年在乡镇企业改制时个人出资20万元受让了一砖瓦厂并登记了个人独资企业,当时由于资金不足向王某,沈某,周某借了部分钱,后退还并结了利息。同时聘请3人参与管理至今,每年并按照管理人员发放了工资。2002年由于出于少交个人税,钱某与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书,注明了四人的出资额和工作分工。之后3人并没有按照合同交出资额。从1998年至今有帐可查。2008年由于四人产生矛盾,王某,沈某,周某起诉法庭,要求确认与钱某为合伙关系,。请问四人是否为合伙关系?

刑事案件
2009-11-02 18: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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