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是张家港人,于今年9月4日去**有限公司上班,于10月27日提出辞职请求。应聘时,公司副总说,试用期2个月,工资800元,每月有2天休息;以工作态度和表现及学习程度而定,试用期可能是2个月或3个月,转正后工资1000元;以后每3个月涨工资200元,1400元封顶+提成。辞职需提前1个月申请。一年后给交保险。现在10月31日拿到9月份工资720元。30日有事早上,请假时,再次提出辞职。应离职需要于31日早上提出索取离职证明,没要到。在领工资时,会计提醒说,XX,下个月是不来上班了,需开辞职证明后,才能拿10月份的工资。随即,写下辞职报告,递给副总批准。副总以没提前1个月为理由,不予批准。说,现在走可以,扣10月份半个月工资或者再工作半个月,让其找到新员工后,再离职。现在我不知道该怎么办?请求帮助。

其它综合
2009-10-31 20:21:2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