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们您好! 我丈夫几年前离过婚,有一个女儿,当时跟前妻签离婚协议书上签下每年要给一笔抚养费直到女儿满18周岁,但是由于他与前妻离婚后之间还存在一些债务争议的原因,我丈夫拒绝继续再支付这些抚养费用了. 问题-----假如日后他前妻要求索回我丈夫所欠的那笔抚养费, 法院判决我丈夫要支付,而我丈夫名下并没有任何资产支付的情况下.根据你们律师的说法是不会执行我的个人财产的,但是如果仅仅是在我名下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就另当别论了,有可能成为一方债务的执行对象!请问1:以上所谓的(仅仅是在我名下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是不是指我们夫妻在婚后以我单方名义购买或经营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房屋\汽车\股票债劵\公司``等等.换言之是否意味着,在我们婚后,即使以我单方名义购买或经营的所有财产都有可能成为另一方债务的执行对象?而只有在婚前我个人名义下的财产才不可能成为另一方债务的执行对象?请问律师们是不是就这样去理解?如果不是这样理解,可以举个例说明一下,(在什么情况下,仅仅是在我名下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也有可能成为一方债务的执行对象!)非常感激!

刑事案件
2009-11-02 08:56:5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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