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2002年7月进入一家公司上班至今,签订劳动合同是每年一签,到2008年1月1日,原任经理觉得我们老员工,就和我们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今年换了领导,人事部检查时说,我们签的合同不合法,也不符合公司规定,认定为无效,要求我们重新签订,从2008年1月1日起,首签3年,到期日就为2010年12月31日,我们认为公司是有意规避和我们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按此算,我到期正好是到公司8年零5个月,公司完全有理由拒绝再和我续订合同,所以我认为我是续签,就是续2007年12月31日的合同(按公司规定,首签3年,续签5年),签5年我合同到期也就是2013年,连续在该公司十年以上了,对我来说,就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我想问,公司原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有效吗?我要求认定是续签,而不是首签,是否正确?马上就让签了,谢谢解答一下,好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