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厂时有5名股东,我方出资60%,其他四方合计出资40%。企业发展迅速,但由于发展思路产生分歧,决定收购其它40%的股份。法人代表我哥当日清算资产,并按照股份比例向他们打了欠条,口头承诺一月支付,当由于伤心四人的所为,在前几日突发死亡。现由我接管企业,但企业现在没有足额的资金给予他们四人,能不能按照我哥生前打得欠条为准,延缓支付,或者按当时成立公司是的章程规定,一年不得少于偿还资金120元的规定制定还款计划,逐年支付。如有哪位律师有经验,可以和我电话联系,定重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