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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维修工,在厂内工作由于一点事与他人发生口角,与他一起来的人从轿车里拿出一根铁棒向我打来。与此同时那个人也向我打来。我无耐之下抢下铁棒自卫。把拿铁棒的那个人的腿打成外伤使他失去了攻击的能力。派出所裁定我应负他的一切医疗费,务工费,陪护费共计2700元不知是否和理和法。

刑事案件
2009-10-31 22: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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