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维修工,在厂内工作由于一点事与他人发生口角,与他一起来的人从轿车里拿出一根铁棒向我打来。与此同时那个人也向我打来。我无耐之下抢下铁棒自卫。把拿铁棒的那个人的腿打成外伤使他失去了攻击的能力。派出所裁定我应负他的一切医疗费,务工费,陪护费共计2700元不知是否和理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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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所说的不具体,你在打那个人时,那个人手中是否有武器,法律规定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派出所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必定打仗是由于对方先引起的,也是对方先伸手的,如果不构成正当防卫,那么在赔偿上也应该划分责任,不应全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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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相互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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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您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不能证明的话,警察还是会按照治安案件处理的,对于因您的侵权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处理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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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