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妻子感情各自伤害严重,于九九年两人就分居从未来往过,十年我们各自独立生活,近几年我与她协商去协议离婚,但遭到她的无理拒绝(我们没房产、子女和钱物之争),就因为她挂我这个名誉丈夫可以得到社会救济(我是残疾人),现在我已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法院已受理,我现在当然要举证我与她分居十年的事实,我手上有我在离家后租住它处的租房协议两份(一份是八年,一份是两年的),我写了一个我的十年生活状况,并请房东和这些年与我朝夕相处的同事签字证明,请问,这份材料是否可行,还要添加哪些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