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烟台的网民。有个问题想咨询您:我原来工作的公司,没有缴纲劳动保险(五金),我和公司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领导以各种理由推辞拒绝。并且在十一休息期间,每天工作十二小时以上。由于年龄原因,在此期间我将档案其它公司个人进了缴纳。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赔偿工作期间双倍工资及索要十一期间加班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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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三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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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十一期间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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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双薪及加班费。。。。。。
如协商不成,可提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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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