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王二人在谈恋爱期间,张出资6万元,以王的名义购买住宅一处。不久二人结婚。婚前王将此住宅卖掉,得款20万元。因感情问题二人决定离婚。请问:这20万元是王的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
1、如双方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2、如无约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须主张该6万元系其个人出资,同时须证明该出资系赠与或借款,若无书面证据且王不承认的,张主张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要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
张出资6万元购买房屋,写王的名义应为赠与关系,因此20万为王的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后没有对于该20万元进行约定,应为王个人财产。
-
是个人财产。
-
要审查具体的证据,比如谁签的合同,等等,但是,应该有最公平的解决方式。
-
不共同财产,但王可以索要6万元
-
关键看你能否举证证明当初出资6万的性质,如系赠与,那你不能要回来,如系为结婚而购房,应认定为该房你是实际所有人或有你的份额,王卖房所得就有你的份。
-
如果双方对于该20万元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应当认定是王的个人财产。
-
如果没有约定,应是王的个人财产。
-
你好:此属于个人财产。
-
查看全部9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