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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服兵役,在原单位10月2日写的辞职报告本应到10月26号就应批准,仍到现还迟迟不予批准,而且报告交上去就没公休,休息几天就在11月1号往后推迟几天,这种说法是否成立?是否已经违法?

公司企业
2009-10-30 11:15:2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1.择业自由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企业不同意辞职属违法;
    2.劳动者可根据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离职策略:(1)如属正式合同期且期限未满,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提出辞职申请,提出时注意保留证据(可以挂号、快件方式送达,当面送达可要求签收),之后即可合法离职;(2)如企业有未上社保、无故拖欠工资或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有欺诈现象,可通知企业后随时离职;(3)如企业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强迫劳动等法定违法情形,不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立即离职;(4)如在试用期内,可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后离职;(4)如劳动合同期届满,合同自然终止;(5)如未签劳动合同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通知用人单位后离职;
    3.请参见《劳动合同法》以下条款:(1)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3) 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30天即可自行解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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