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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合,校长无故辱骂我,事后找他说这事,对方用装热水的暖瓶砸我头部,热水流在我整条胳膊,情急之下,我用瓷茶盖致其鼻骨骨折,一眼瞳孔偏大,听说鉴定为轻伤,主管教育局停发我的工资,调我到一偏僻的地方工作,校长因贪污,失职等问题被人告,下了职,经我打听医药费花了二万七,本来早能出院,对方为了躲避调查在医院住了一个月。现在主管教育局正在调解,而医疗情况,鉴定情况却不让我知悉要我赔偿十几万,否则要判我刑,让我失去工作。合理吗? 可能吗?

损害赔偿
2009-10-30 14:03: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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