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是个教师。我于2008年8月在原单位辞职,可是原单位并没有把我辞职的事往教育局上报致使我的工资一直月月发放,当我辞职时校长让我留下工资卡,我照办了可没告诉他们密码,工资一直发到09年6月共计8000元。我在08年8月回老家又找一份教师工作,因为缴纳住房公积金每人只有一个账号,于是我要求把原单位公积金账号转回现在单位,校长无奈同意我转走账号可同时意味着必须原单位无法继续保留我的名额无法再领工资,于是校长让我写辞职报告辞职时间为2009年6月。原单位现在比我要密码准备取走8000元.我现在的疑问是:8000元工资该如何分配?因为原单位隐瞒我辞职一事造成我住房公积金少的2800元,同时校长让我有意写辞职时间为09年6月为他免去上级追查而让我冒险替他担责任,我觉得8000元全给原单位我很吃亏,请问我改怎么办?如果我自己占用8000元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吗

其它综合
2009-10-29 22: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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