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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与前妻离婚,前妻享有共同财房屋一半折款6万元债权于本人,同时前妻应承担共同债务本金5万元。由于前妻下落不明,2008年10月本人在法院调解下,对前妻立据共同债务5万元本金、利息8545元进行了债务转移而由本人偿还。2009年3月,法院应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与我前妻因借贷纠纷,法院裁定我前妻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7万)向我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执行前妻于本人的到期债权。在规定期限内,本人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我前妻享有共同财产一半的折款已不足以偿还她应承担共同债务本、息。2009年7月法院向本人发出执行裁定,强制执行我前妻于我名下的债权,偿还她的个人债务。请问强制执行合法吗?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09-10-29 21: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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