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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的10月份,我们10户通过村里承包了老百姓的5垧地,种植五味子,2008年当地的一个公司,通过村里和老百姓签了合同买断了这块土地,并盖置了工厂,当地的土地局与村里签订了补偿合同,2009年这个公司找到我们,说土地主体变更了要与我们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如不签订就要重新发包,根据我们的理解,如果土地征用了,那应该先补偿青苗款和地上附着物,找我们签订合同是不合法的,我们找到当地土地局质问他们,征地为什么不先找我们解决青苗和附着物,可是他们总是用各种理由搪塞我们,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有关证据:1、2006年承包合同 2、2009年公司与我们要签订的合同(没签)3、公司发的通知不签合同就重新发包 4、土地局与村里签的征地合同(土地局局长签字)5、赔偿款的账目(土地局和村里的来往帐目)

经济相关
2009-10-30 11:08: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