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本人在**街买了两套房子,房子是04年的,与我同期买的有几户。
当时按合同要求办理,付了首付,合同要求贷款在一个月内办理,(但因开发商原因,贷款在一个月内没有办下来。)之后本人打过电话多次了解情况,开发商解释办好后会通知我们,要我们等电话,(之间了解到我们买的房子,因是拆迁房,手续开发商在跑)
2007年12月份,听说开发商找了银行与对门户主在办贷款,(时耗1-2个月)由于种种原因贷款还是没办成,
2008年初,本人电话开发商问关于贷款问题,得到的也是办好后会通知我们。
直到2009年9月某天,接到开发商通知,因我们拖欠房款,已交到法院,由法院办法理。(后于开发商电话沟通是什么问题,开发商理由:我们拖房款,霸房不交钱,已交中裁,听之非常气愤)
2009年10月27日今,接到法院传票......(上写的从07年1月到现在违约 3万多元等等)
这事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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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当时合同和贷款条件,就你所说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建议积极聘请律师应诉,避免不必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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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和证据情况而定,可带上材料面询律师,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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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证实贷款未办理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办理,你不存在违约行为,否则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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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请律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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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