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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导购,在公司工作四年了,我现在要求离职,公司批了,说等找了人,在让我走,我们柜台根本不缺人,我坚持走了,公司不给我工资,签合同了,但是我手里没有合同,我能要回工资吗?

婚姻家庭
2009-10-29 17:13:05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签订有书面合同,可以申请仲裁庭向公司调取证据。没有合同,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工卡、社保卡、工资条、工资卡等证据也可要回工资。
  • 完全可以要回工资,并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给付补偿金。
  • 可以要回工资。
  • 你可以要回工资。如对回答满意,请按采纳!
  • 1、公司批了,视同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单位不能克扣工资,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得劳动报酬,并可要求支付应得工资收入总额25%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费用;如向劳动局等部门投诉,劳动主管部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责令用人依法给予应付工资收入50%至100%的赔偿;
    3.法律依据参见:(1)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可要求支付工资。协商不成的,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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