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在某市场租了半年的摊位,并且交了半年的租金,但是由于市场管理的原因,他们把我所租的位置连同和我一排的所有业主的位置一同租给了别人,且我们的租期刚刚只有两个月,还剩四个月的时间,他们让我们换地方,把我们安排别外一个地方,不是我们所谓签合同的地方。 我不同意,于是,在我不在市场的情况下,他们强行将我的货柜拆掉,不知去向,且重要的合同,押金票及半年的租金票据全部丢失,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我是不是可以以物权法中的某一条来向他们提出毁灭证据,不退己交租金和提出所赔来控告他们呢?

其它综合
2009-01-21 10:54: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