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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2001年1月16日把0.3亩土地以3200元转让给董茂凤选矿厂,用于排通尾砂管道,协议上说签字付款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交司法机关进行论处。 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没有任何转让手续,仅有转让协议) 如果我要撤销协议,该怎么做?要履行哪些手续? 现在另有人要用这块土地,请问土地补偿应该归谁?

刑事案件
2009-10-29 09: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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