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女方请求法院堪检财产,法院大约七天之后去堪检的,但是没通知当事人(女方),造成堪检结果和女方所列清单不符,法院解释说,法院堪检不需要通知当事人,请问这张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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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法院不通知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可申请重新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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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法院不通知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可申请重新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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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