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9日晚上6点45分左右,我骑电动车到药房买药,电动车就停在药房门口,刚刚进药房3分钟左右,才一转头就发现车不见了,当时店内有三名营业员,其中有一名还就站在门前玻璃窗口处,可以说她是眼看着小偷把车偷走了,可她却辩称:没注意、没看到、好像是什么,什么~~等等的话。让我们实在难以接受。
我们是经常到她店里消费的顾客,可他们却没有尽到维护顾客权益的责任,导致小偷可以在他们面前明目张胆的把车偷走,致使我们到他的店里消费期间经济遭受损失,现在我想问的就是:这种情况下,药房应不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呢? 我还有当时的购物发票和派出所的报案记录作证!
另外我的电动车确实是因为到他的药店买药才被偷掉的啊,难道我真的只有自己承担了吗?店里面售货员也亲口承认看到当时有人像是同伙跟在我们身边,没买任何东西就走了,之后我的车就不见了,售货员确实没尽到责任,小偷就在她面前把车偷走了!
如果我有售货员亲口承认的录音作为证据,证明他们确实存在有错的话,我能否到法院起诉药店要求赔偿?您如果接下这个案子,能否有把握打赢这场官司?要赢这场官司还需要些什么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