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日我父亲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租赁)合同。具体合同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各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保证立约双方守信承包的各项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立此合同。
承包项目:厂房,数量:空白未填
承包指标:空白未填
上交指标:2,5000.00元
其他指标:空白
承包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至,
承包期限为长期年。
(当时村委会提出签长期合同,所以具体起止年月日未填)
结算方法:各项承包指标按(一次性)结算上交。
权利义务:乙方承包甲方厂房,东西宽26米,南北长44.2米(房东至马路沟,南至道,北至地)长期使用。
附注:1.本合同一式2分,甲乙双方各一份。留乡管站一份存档
2.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经乡管站鉴证盖章后即为合法合同。合同生效后单方不得违约。()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注问题在于双方签字盖章后就默认生效,没有经乡管站盖章备案
合同我这里有扫描件,如果需要可以传给您
O(∩_∩)O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