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11月20日与一家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最近,准备就对方逾期交房提请仲裁时发现,合同中规定的阳台为非封闭式,并且约定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GB/T 17986.1—2000执行。我看了此规定,其中非封闭式阳台面积按一半面积计算,现在对方将阳台全封闭,并据此收取了阳台的款项。我现在已经入住,能否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的阳台面积的款项?我现在已经入住,是否影响诉讼时效?
另外,根据建设部2005年4月1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中,阳台的建筑面积均按一半面积计算。请问合同中规定的GB/T 17986.1—2000和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GB/T50353-2005是否冲突,能否据此判定此条款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