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为属农民联建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签订合同是在2007年1月9日,而房产证办下来是在2009年7月份,现我方已装修入住近三年。请问该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重点合同内容原文字列出如下:
4、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甲方同意免税该套房,其他需交纳的税费由乙方交纳。
5、其他约定事项 ⑴。 ⑵过户时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一切手续 ⑶。
现在争议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在甲方以政府政策变动,取消第一套农民改造房享受免税政策为由,要求二楼套房营业税由我方交纳。违反第4条。
2、甲方以房子涨价为由,要求我方给甲方红包2万。违反第5条。
3、当时签订合同是按150平米计(每平方为3000元),按房产证面积为准多退少补。现在按照房产证面积共152平米,剩余2平米甲方要求按现在市场价(1万以上)计算。但合同中只写了按证多退少补(没有明确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