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8日,我们与**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我们依约交清了各项款项,但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交楼条件的商品房。合同约定,**公司应于2009年6月28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我们使用。**公司于2009年6月23日发出交房通知书,我俩前往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大小阳台、厨房、客厅多处严重渗漏,当即要求贵公司整改,也于7月14日向**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公司履行交楼义务的函》,希望能尽早解决以上问题,但**公司一直未作出正面回复。从2009年6月29日起至10月25日止,**公司延迟交楼119天。根据双方合同第十三条,在规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请问这件案件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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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商品房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和延期交房,你有权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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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据充分的话,你胜诉的机会是很大的,如需要帮助请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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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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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提供的情况看,开发商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你有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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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你的描述,这件案能够胜诉。你最好带上资料与本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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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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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