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三个朋友于08年6月份合租了一套房子,签的合同是一年,当时交了1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和2000元的财产押金,现在住了半年了,我们因为其中一个要搬出去,且找到了离公司更近的房子,想解除合同,但是房主以理由不正当为由不同意我们解除合同。他依据合同的第十二条:
12、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违约单方面要求提前收回房屋,必须提前十天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需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若乙方违约单方面要求提前退房,必须提前十天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但协议期限内若遇拆迁、道路改造等非甲方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甲方应提前十天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书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按实际天数结算租金及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甲方应返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拒绝解除合同,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吗?房主有权利不让我们解除合同吗?
当然,履约保证金我们不打算要回的,但是想要回财产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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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同上讲的很清楚 ,你们如果要提前退房,必须征得房东同意,从协议内容看,房东有权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其现在选择不同意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其有权要求你们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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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失去为代价。财产押金可以要回,如果没有毁坏出租人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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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