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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月29日,本人驾驶摩托车不小心碰了一个电瓶车的驾驶者,后来协商无效就报了110,在交警队的裁决下,对方提供了相应的材料,本人要赔偿对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这些本人都没有异议。但现在对方提出10月1日到4日,其有加班工资且按照正常工资的3倍计算,10月5日到8日,也有加班工资且按照正常工资的2倍计算。据我了解他们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加班,但伤者是开酒店的,且是厨师,他提供的加班工资表可以做为赔偿的证据吗?

交通事故
2009-10-28 21: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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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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